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複代理人 潘天慶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律師

黃晨翔律師被 告 汪念瑩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金士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8%,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3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對原告為性騷擾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依上開規定隱匿原告姓名、原名及筆名。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原名為○○○,出生時指定性別為男性,然其性別認同為女性,並已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嗣原告前以△△△為筆名出版書籍,並未揭露自身跨性別身分。然被告於111年6月7日,在噗浪PLURK網站上,以帳號「@皇冬@女人沒有老二」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揭露原告之跨性別身分,並以性別錯稱方式否定原告之性別認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並已屬性騷擾行為,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5萬元。

(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2項、第28條第2項、第3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擇一為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雖曾發表系爭言論,然原告出版之書籍本身即與性別議題有關,是原告係自願進入性與性別領域之公眾人物,其隱私權應為更高程度之退讓。而性別議題討論時,發言者自身之性別至關重要,故討論原告之性別,並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再者,附表編號1之貼文中,係就原告出版書籍所為合理評論,並非攻擊原告之性別認同,故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亦不構成對原告之性騷擾。

(二)隱私權部分,被告係以網路上公開資料所為推論,並未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況且因原告所撰寫書籍均與性別、跨性別議題相關,縱使民眾知悉原告之跨性別身分,亦不至於使原告隱私受嚴重侵害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6月7日在噗浪PLURK網站上,以帳號「@皇冬@女人沒有老二」發表系爭言論,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言論為證(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同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言論中關於指稱原告為跨女、李先生、△△△先生、推論原告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等語,均係與原告之性別有關。且原告於此前均係以女性作家身分展現於公眾,顯然被告揭露其跨性別身分,係違反原告之意願。

(四)而跨性別者因出生時指定性別與性別認同不一致,可能導致自我認同矛盾、性別不安,並面臨社會對性別之刻板印象與個人外貌、舉止行為不一致時之歧視與偏見,甚或遭致不當對待。於將性別變更為與個人性別認同一致後,跨性別者得以緩解其自我認同矛盾、性別不安,並減少社會因對其性別刻板印象與跨性別者行為舉止不一致之負面評價。故而對已變更性別登記之跨性別者而言,出生時指定性別與其過往所面臨之個人心理、社會外在壓力間高度連結,是否將其揭露應屬跨性別者個人之性別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五)此等跨性別身分如由他人任意揭露,可能使其再次面臨職場、家庭或人際關係上的困境、導致社會對其排斥或可能有人身安全風險。足以影響跨性別者能夠以其現有性別認同身分,於社會中同他人一般--亦即具有人格尊嚴之方式--如常生活之狀態。是於跨性別者自我揭露前,他人任意揭露其跨性別身分,應足已侵害其人格尊嚴。是依上開規定,被告以系爭言論揭露原告跨性別身分,已屬對原告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並損害原告之人格尊嚴,而構成性騷擾行為。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六)被告雖辯稱系爭言論於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下,並無構成對原告基本權之侵害云云。然原告書寫內容雖涉及性與性別,如涉及其撰寫書籍及相關性別議題時,可認為係公眾人物,原告自身之基本權應有一定程度之退讓,惟仍應參酌被告言論之內容、討論議題與原告性別身分是否有關,始能認定;易言之,如被告所述內容與性別議題無涉,原告之基本權利自無須向被告之言論自由退讓。

(七)而依系爭言論之內容可見,附表編號1、2僅係在討論原告所撰寫書籍之中文譯本是否難以閱讀、原告中文程度如何,未見被告有何討論跨性別相關之公共議題。附表編號3之內容雖有提及性別重置手術之內容,然亦無前後文可知悉係在討論跨性別相關之公共議題,難認具有討論公共議題之高度公益性可言,亦無提及原告跨性別身分之必要。然被告於系爭貼文中,逕行指稱原告為先生、跨女、推論原告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已直接影響原告之性別自主決定,使其私密之跨性別身分被揭露,對原告之人格尊嚴侵害程度非輕。是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下,仍應認系爭言論構成對原告之不法侵害。

(八)被告另辯稱其係根據公開資料為系爭言論云云。然查被告所謂公開資料,僅係原告於變更性別前之照片、原名及高中時之簡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53號卷第77頁),尚無其他資訊可將該照片、原名及簡述,與原告現有姓名、筆名相連結。被告雖辯稱照片與原告長相相同云云。然縱使外貌上有若干相似之處,惟原告之原名○○○,與原告為人所知之筆名△△△間,無任何一字相同,且上開高中時之簡歷亦未見與原告現有性別身分有任何可推知之聯結,是他人應無從僅以該照片、原名及簡歷,即知悉原告之跨性別身分。故被告無從以此主張原告之跨性別身分為公開資料,而予以任意揭露。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可採。

(九)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揭露原告跨性別身分,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被告揭露之方式及可能影響程度、兩造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5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10萬元,方屬公允。

五、遲延利息

(一)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5月24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3頁),是被告應於114年5月25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編號 內容 1 〔廢腐之言〕關於跨女之光李先生的芥川賞作品自譯中文版,我真的要幫它說句話。它在寫彼岸的時候是以日文去思考的,把它翻譯成中文事實上就算是作者自己都很難做,有些作品誠然是不適合翻譯的,就算是作者自己「重寫」了都一樣,我想彼岸就是這樣的書,它對自己重寫出去的中文版充滿信心,但讀者看不懂也是白搭。我想對於李先生的作品有興趣的,這本書可以買日文版,日亞有電子版,台灣的紀伊國屋也有紙本日文版,中文自譯本嘛,可能是一種對通靈的鍛鍊,有興趣的不妨挑戰看看,有中文電子書,不佔空間,想要看看一個男人如何在女人堆中上位,征服並統治女性,這本書不可不讀。 2 按照「語言才是我們的祖國」這個邏輯,△△△先生已經是個跨得很好的日本人了(茶)中文不好這件事情就請諒解吧 3 (對於帳號cottoncandyLin發文:「不好意思我比較粗魯,裡有沒有做變性手術啊?沒有做的話那他就是男的啊!」回應)cottoncandyLin:不知道,不過我們推論是有,畢竟他有申請永住,如果稅籍和護照上是男性的話應該會被知道,我猜啦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