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賀孝帆
王陳月雲范雅萍李維偉蔡怡萍溫明桓
朱玉仿林志明呂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9,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