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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陳雅玲

陳迪特陳君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被 告 劉雲仙(即劉漢通之繼承人)

劉效謙(即劉漢通之繼承人)追 加 被告 魏正豪(即劉漢通之代位繼承人)

魏正勇(即劉漢通之代位繼承人)

魏正揚(即劉漢通之代位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更正後)、附表二(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一(更正後):

編號 不動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5507 2 建物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大仁街48號】 100000分之5507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附表二(更正後):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07)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2年 字號:中字第023145號 登記日期:民國7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漢通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2年8月9日至74年8月9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可澤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設定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07 證明書字號:072桃中字第006603號 設定義務人:陳可澤 共同擔保地號:金獅段693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金獅段1012建號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陳可澤所有權移轉予陳雅玲、陳迪特、陳郭守玲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07) 【建物門牌:大仁街48號】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2年 字號:中字第023145號 登記日期:民國7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漢通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2年8月9日至74年8月9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可澤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陳可澤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