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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 告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敏蓁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