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苡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淇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