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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 告 秦呂美玲被 告 吳晉豪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9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欺原告,致使原告受騙而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23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之林口長庚醫院兒童大樓停車場,交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予被告,被告則在「收款收據」承辦人欄內偽造「曾信育」之署名後,將該收據予原告而行使之。嗣被告取得前開款項後再將之上繳予該集團(即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下稱系爭刑案)。

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認定: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裁判參照)。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之案卷確認無訛,並有系爭刑案之判決書、兩造於系爭刑案警詢及偵查之筆錄、原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收款收據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據上,被告與上述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行為均係原告遭騙受損之共同原因,合於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騙之款項1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損害賠償,係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依上開標準計算之遲延利息。又被告業於114年1月10日親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回證附於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94號案卷第17頁),故原告就上開120萬元之損害賠償,併請求被告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且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詐欺犯罪」,爰依該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於不高於請求金額10分之1範圍內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