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 告 陳雯琪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被 告 陳薪凱
林子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被告丙○○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被告甲○○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登記結婚,於114年3月16日,原告在丙○○之手機發現未見過之LINE好友並詢問丙○○,丙○○乃向原告坦承其於114年1月至同年3月已有外遇,外遇對象為被告甲○○,且被告2人已多次發生性行為,嗣丙○○於114年4月間更搬出與原告婚後同居處,遷至甲○○家中與其同住。被告2人明知原告與丙○○婚姻關係仍為存續中,竟自114年1月起至今仍有不當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原告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因此承受極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及各自受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丙○○婚後不睦,丙○○於114年初短暫與不知其已婚之甲○○來往,並於114年3月初向原告坦承婚外情乙事。丙○○坦承外遇後與原告曾試圖修復感情,然兩人間感情已因長時間內耗而消耗殆盡,在確定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後,且兩人婚後住所即將於114年4月30日租期屆滿,丙○○遂於114年4月15日搬離原住處,借住甲○○家中客房,並持續與原告協談離婚之相關事宜,嗣雙方於114年4月24日完成離婚登記。甲○○係在不知丙○○已婚之情況下與其往來,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嗣丙○○於114年4月15日坦白其已婚之身分,並告知與原告已在協商離婚中,離婚後沒地方住,甲○○才會同意丙○○暫時搬至家中客房居住,兩人並未住在同一間房間,亦無法以此認定被告2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交往之分際,甲○○自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原告提出之錄音係在未告知被告2人之情況下竊錄,不具有證據能力,且甲○○雖於對話中坦承有與丙○○發生性關係,但係在不知悉丙○○有婚姻關係之前提下,原告以短短1分多鐘,沒有前後文之談話內容魚目混珠,指稱甲○○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足採信。
原告、丙○○於113年5月20日登記結婚、114年4月24日即協議登記離婚完畢,婚姻時間短暫,且係由丙○○主動告知其外遇一事,兩人經過溝通後已和平分手,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0萬元之金額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與丙○○於113年5月20日登記結婚,並於114年4月24日兩願離婚,此有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而原告與甲○○於114年4月15日見面約談乙情,亦為兩造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為此,兩造間之爭點厥為:㈠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90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舉,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該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經查,丙○○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與甲○○有逾越普通朋友
之交往,並曾多次發生性行為乙節,為丙○○所自承,再觀諸原告與甲○○於114年4月15日如附表一之對話,甲○○亦承認於114年1月至同年3月間持續與丙○○發生性行為,堪認被告2人自114年1月起即有逾越正常社交往來之行為。再丙○○於114年4月15日遷離與原告之共同住處後,即搬至甲○○家中居住,並繼續與甲○○發生性行為,此有原告、丙○○間114年4月21日如附表二對話內容可佐,參以甲○○亦表示於114年5月始與丙○○分手(本院卷第170頁),足見被告2人於114年1月至114年4月24日原告、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為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足以破壞原告與丙○○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甲○○雖辯稱交往之初並不知丙○○為有配偶之人,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云云,然細繹原告與丙○○如附表二之對話內容,原告明確詢問丙○○「可是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她知道你有老婆,然後還繼續跟你發生性關係」、「你不可能沒問吧…就是她也願意接受說你有老婆,然後還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丙○○則回應「我就賣慘啊,我沒有地方去啊」、「啊我就賣慘啊,她也覺得我很可憐啊」,依一般社會常情判斷,倘若丙○○著實認為甲○○不知其已婚,其理應會對原告之提問有明確之辯駁,而非以默認原告提問之方式為回應,自難認甲○○對於丙○○已婚乙事確屬不知情,再由114年5月3日原告、丙○○如附表3之對話紀錄可見,丙○○於114年2月間與甲○○拍攝性愛影片時應戴有婚戒,就常情而言已足以使人懷疑丙○○可能係有婚姻狀態之人,然甲○○於交往過程中竟未曾詢問過丙○○之婚姻狀況(本院卷第104頁),即與丙○○發展前揭逾越普通朋友之男女感情關係,顯有故意忽視、迴避確認對方婚姻狀況之刻意逃避查證情況,縱如甲○○所述,丙○○係於114年4月15日始明確告知其已婚身分,然甲○○就於此之前之侵權行為仍應認具有主觀上之過失責任。至於114年4月15日原告約談被告甲○○之後,甲○○確知丙○○尚有婚姻狀態,仍在此情形下與丙○○繼續交往,其自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無訛。
⒊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附表一至三對話內容之錄音檔,因涉
及私人不法取證,無證據能力等語。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查原告提出之上開錄音,雖係未經被告同意,將雙方對話過程予以錄音,然原告既為對話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其所為尚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定無故竊錄他人談話有間,並考量侵害配偶權案件具有上揭之特殊性,權衡原告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權及被告2人之隱私權保障、原告取得上述證據之方式與不法程度、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本院認原告取證手段及目的性尚符合比例原則,應認該錄音具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證據,被告抗辯該等錄音及譯文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洵非可採。
⒋依上,被告2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
行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和諧圓滿及幸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0萬元,有無理由?
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以酌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婚姻因丙○○與甲○○上開婚外交往而破裂,原告之幸福遭剝奪,顯然受有相當打擊,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共同侵權行為,受有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是電商店員工、每月薪資約4萬元,被告丙○○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新竹貨運司機、每月薪資約6至7萬,被告甲○○目前就讀大學三年級、兼職物流倉儲人員、月薪約2萬多元等節(本院卷第105頁),另參以本院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財產及所得狀況(見個資等文件卷),衡以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2人不當交往之情節,對原告婚姻、生活影響之程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45萬元為適當。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並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丙○○自114年5月15日起、甲○○自114年5月13日起(見本院卷第
39、41頁送達證書),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45萬元,及丙○○自114年5月25日起、甲○○自114年5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一對話時間:114年4月15日 00:40-00:55 乙○○ 所以你們從1月到3月中間,一直發生性行為,有避孕嗎?還是? 00:56-00:58 甲○○ 沒有在裡面 00:59-1:04 乙○○ 嗯沒有、沒有戴套,可是有避孕? 1:05-1:09 甲○○ 嗯附表二對話時間:114年4月21日 5:28-5:29 乙○○ 但有發生關係吧? 5:30-5:36 丙○○ 有啊,有啊,有啊 5:37-5:38 乙○○ 唉、嗯 5:38-5:39 丙○○ 你想說什麼 5:40-6:15 乙○○ 沒有啊,我也沒有想說什麼,只是覺得⋯⋯嗯、呃,就是覺得說你怎麼還會繼續在有婚姻的狀況下,然後……我現在很平淡的講這件事,我只是覺得你怎麼會在我們還沒斷乾淨的時候,跟這個女生繼續聯絡,然後發生關係 6:16-6:28 丙○○ 我現在沒有跟我老婆住在一起,我生理有需求,我要處理啊 7:18-7:30 乙○○ 那她為什麼還願意跟我出來見面這件事情,我也覺得很、就是⋯⋯ 7:31-7:38 丙○○ 我都不知道你們那天聊什麼,她也沒講啊,你也沒有跟我說啊,我都不知道你們到底聊什麼 7:39-7:48 乙○○ 可是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她知道你有老婆,然後還繼續跟你發生性關係 7:48-7:53 丙○○ 我就賣慘啊,我沒有地方去啊 7:53-7:59 乙○○ 還是就跟她說,你會離婚這樣,所以他才⋯ 7:59-8:10 丙○○ 這種東西不是單方面的好不好,這是要兩個人同意才可以的,而且我如果單方面講⋯⋯ 8:12-8:19 乙○○ 其實她也願意對不對,不然你們不可能發生關係啊 8:20-8:21 丙○○ 我不知道欸 8:22-8:24 乙○○ 你不可能沒問吧 8:24-8:25 丙○○ 問哪一方面 8:27-8:35 乙○○ 就是她也願意接受說你有老婆,然後還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 8:36-8:40 丙○○ 啊我就賣慘啊,她也覺得我很可憐啊附表三對話時間:114年5月3日 00:21-00:26 乙○○ 但你跟甲○○拍性愛影片是在2月的時候啊,對吧?這有吧? 00:27-00:28 丙○○ 對啊,妳不是有看到? 00:28-00:29 乙○○ 有啊,我有看到啊 00:30-00:32 丙○○ 對啊,你就看到了啊 00:33-00:37 乙○○ 那你為什麼還可以戴著戒指做那種事? 00:38-00:40 丙○○ 我不知道我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