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 告 詹鳴鶴 郭月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被 告 簡嘉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