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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沛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文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昕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