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涵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對被告王品涵之債權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日即114年5月7日之利息、違約金)為若干?並附上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並附實價登錄等資料供參考。
三、記載有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本院已經調取相關移轉登記等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據此補正記載有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逾期即駁回其訴。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