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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秦偉凱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金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