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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 訴 人 張建三居彰化縣○○鎮○○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瑾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9日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