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 林文婷(原名:游林文婷)
游文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宏仁間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