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陳靖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鈞毅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本院已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系爭物品之照片、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及其計算依據(如交易價格資料),然原告未於期限內補正上開文件,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