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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 告 王文昱訴訟代理人 王汝濱被 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翊苓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被告社區100年1月16日訂立及105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3年12月各次修訂之社區規約全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