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 告 王珍瑛
陳文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被 告 楊盛彩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盛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000元,惟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542,3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60,805元×占用面積5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起訴前之不當得利17,315元+380元+58,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35元,原告僅繳納8,000元,尚不足35,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