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47號原 告 陳昱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翔業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據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635元(計算式:334,635元+損害賠償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6,700元,尚應補繳4,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