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73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合軒人力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楊桂瑛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9,67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321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73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