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上 訴 人 陳世明
宣明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青溪總會間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