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04號原 告 王宜貞訴訟代理人 張淇筑律師
郭志偉律師被 告 李念慈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