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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11號原 告 黃秀緞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城等間其他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

決,如請求被告賠償,應記載被告應給付或連帶原告☐元;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因被告多人,應記載何被告應為何種行為或不為何種行為)。

㈡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依據何法律第幾

條規定或依契約第幾條約定,有何事實發生,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多少金錢,或被告應為何種行為。

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