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原 告 徐慧芷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訴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僅空泛記載:「房屋買賣發現不實告之重大漏水情形,請求解除合約」,並未確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例如:解除之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或是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多少元等),經本院於114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