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原 告 胡嘉琪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元,此裁定業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