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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3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複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追 加被告 吳淑晴(即吳阿貞、王秀鳳之繼承人)

吳雅蘋(即吳阿貞、王秀鳳之繼承人)

吳淑惠(即吳阿貞、王秀鳳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朝寶(即王德昌之繼承人)追 加被告 王烈邦(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功長(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功進(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功聖(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秀麗(即王德昌之繼承人)

王秀玲(即王德昌之繼承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追加 被告 黃基正

姜天朝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