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54號上 訴 人 吳金宗被上訴人 陳春慶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應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900元,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經核定為45萬元(7,500元×12個月×5),合計76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