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 告 魏秀圓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
楊曜鴻律師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黃榮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後,經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