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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複 代理 人 田國邑律師

張庭維律師林泓均律師被 告 温福祿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溫福祿」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福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