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03號上訴人 黃明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HAM NGOC HAN(范玉欣)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330元(計算式:原審判命給付525,5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51,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