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0號原 告 呂兆廷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被 告 林宛瑩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替被告履行對訴外人呂家樂之扶養義務,被告受有「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查被告住所地為新竹市香山區,有戶籍資料可考,且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查無得由本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情事,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