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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24號原 告 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菘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宇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67元,應繳裁判費33,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