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美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宮因114年度訴字第2645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28,144元,而其上訴聲明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128,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