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阮呂淂
蔡理美
譚凱鴻周李瑟琴
李慧安
許惠玲
王郁涵鄭雅玲羅文鑑楊筱筠楊金輝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66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813元,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如第一審訴之聲明,則其上訴利益亦為747,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