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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鈺堂銀樓珠寶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袁美娜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呂美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呂美因114年度訴字第2697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前於起訴時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45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而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65萬元,是上訴人就本、反訴之上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合計應徵62,41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