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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侯保如訴訟代理人 邱吉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法琳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收文狀戳章日期)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9,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扣除已繳納1萬9,0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