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 告 邱建瑋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一心律師被 告 陳正修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 告 邱建瑋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一心律師被 告 陳正修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