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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 告 邱建瑋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一心律師被 告 陳正修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