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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 許美琴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映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