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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 告 黎得如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法扶律師被 告 胡惟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