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 告 黎得如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法扶律師被 告 胡惟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