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0號原 告 楊筌詒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周盈孜律師被 告 童文龍
童上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