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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4號原 告 楊玉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至剛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20,571元。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楊至剛等應連帶給付8,030,000元,並應返還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又系爭房屋暨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價格經鑑定為8,136,775元(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038號卷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66,775元(計算式:8,030,000+8,136,775=16,166,7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796元。原告僅繳納20,571元,尚不足152,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2,2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