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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86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上訴人 陳志華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961元(詳參本院114度桃簡字第2175號卷第18頁之民事裁定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