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張玲娟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律師被 告 黃勝宗
張黃素英
賴黃美惠黃美玉
楊黃美足黃美華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