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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林羚珠被 上訴 人 華悅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