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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 告 吳政達被 告 吳棕珍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擔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380元,應繳裁判費31,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9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