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吳棕珍被上訴人即原 告 吳政達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代墊擔保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527元(計算式:1,257,380元-770,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