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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3號上 訴 人 莊雅娟被上訴人 蘇健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3至19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