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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 告 陳筱芸被 告 周碩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千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040元,由原告負擔2%,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若被告以新臺幣9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辯期日到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情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間選定特定號碼並委請被告下單投注香港六合彩,該彩券號碼嗣經證實中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詎被告事後竟稱其未投注而願賠償原告,並開立面額68萬元之本票1紙予原告,惟迄未清償分毫,致原告周轉不靈,精神上亦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失及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辯期日到場,惟據其父親周德裕以書狀略稱:原告本身就是六合彩組頭,係於得知開獎號碼後方要求被告下注,自因時間已過而無法下注,惟被告忘記告知原告其未投注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者,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再者,當事人主張有利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參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此外,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時,依法被害人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而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同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參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871號民事判例要旨)。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於105年間選定投注號碼並委請被告下注香港六

合彩,惟事後被告表示忘記下注而迄未交付中獎金額等情,業據提出桃園地檢署114年度調院偵緝字第46號、第51號詐欺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為憑(詳參本院卷第13-17頁),參以被告於前開偵查案件中曾略稱:告訴人陳筱芸要我幫她下香港的地下六合彩,有一部分我沒有幫她下,告訴人陳筱芸認為該部分有中獎,跟我要錢,我沒錢所以簽本票做擔保,我不承認有詐欺罪等語(參桃檢114年度偵緝字第3897號偵查卷第66頁113.10.15筆錄背面),與原告之前揭主張大致相符,是上情足堪採信。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涉有侵權行為,又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

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因而請求被告賠付原告原應可獲得之賭金68萬元等語。惟依前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負之債務,為投注非法賭博所衍生之契約債務;按賭博契約為法令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其契約無效,此外,被告復否認有侵權行為,而依卷內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有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付賭金68萬元一節,依法尚屬無據,無從准許。

㈢至原告所稱:當初委請被告下注的錢,大約是8千元到1萬元

左右等語(本院卷第49頁114.10.31筆錄),本院審酌依兩造前揭陳述及卷內之相關證據,足認原告當初確有交款予被告供下注之用,而其金額爰依原告所述採折衷以9千元為當。再者,被告既未依原告委託而下注彩券,則被告受領上開9千元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千元一節,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7日(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之其餘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另逐一論列。

九、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