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 黃美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