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0號原 告 陳朝煌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被 告 葉日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