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被 告 吳文雄(即吳振輝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吳振輝之全體繼承人(包含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請求被告與其他繼承人於繼承吳振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4,648元,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為1,724,64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4,648元,應繳裁判費21,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