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8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富傑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為6,180元,尚不足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